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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意思就是即便在遺囑寫好,不讓遺產被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這些繼承人還是會有特留分。子女、父母、配偶是本來可以繼承的一半、兄弟姐妹與祖父母是本來可以繼承的三分之一。
雖說法務部只會提案廢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但我個人認為,應該全部廢除,畢竟不只兄弟姐妹,其實父母、子女,有可能也跟本人不好,既然財產是個人賺的,沒什麼道理個人不能自由處分,還得要留遺產給不想留的人。
遺囑真的是好方法,可以寫,而且每年都可以改,事實上,遺囑本來就是一種時刻盤點自己人脈與錢脈的方式,以下是這件事給大家的一些建議:
1.遺囑是有固定模式的。一般來說,「自書、代筆、公證」這三種方式最常用。我個人選擇自書,因為不需要證人,而且隨時可以變更,其他兩種模式,都需要證人、代筆人,或是公證人。
5.被繼承人還沒過世,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所以如果有人重男輕女,要女兒拋棄繼承,先給女兒一筆錢,那麼不妨笑著收下簽給他,反正事實上,就算女兒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8.處理後事的權利,也可以在遺囑交代,不然就是歸繼承人所有。往生以後,遺體就是繼承人共同處理,但可以在遺囑內表明想怎麼辦、誰能來、誰不能來。
9.所謂的老死不相往來,就是長期跟父母沒見面與互動,最高法院認為符合重大侮辱,所以不想見爸媽,卻想要拿爸媽的遺產,如果遺囑上有寫,原則上法官會認定這可以剝奪繼承權。
10.「天地萬物,朕賜給你,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不能搶。」我知道,很多人只是想要公平。不過,不是自己賺的,就沒有公平可言,感情更是如此。很多時候,其實是我們沒有緣份,這樣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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