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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的時候到了,對於離婚或感情不好的夫妻來說,這是一

 

種殘酷的考驗。俗話說,「報稅時節雨紛紛,路上窮人欲斷

 

魂」,這幾天梅雨季節來臨,正是斷魂的時候,有些事情還

 

是得提醒,繳稅已經很令人生氣,不要讓自己氣到斷氣。

 

 

1.未成年子女即便已經開始賺錢,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

 

除非孩子已婚。沒有合併申報,會處罰父母罰鍰。

 

 

2.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離婚以後,原則上由父母協議,

 

由誰來申報扣除額,不是誰想申報就可以這麼做,也並非

 

所得高的人就可以主張由他來申報。

 

 

3.如果協議不成,原則上是擁有親權,也就是俗稱監護權

 

的父親或母親申報。也就是說,誰擁有監護權,「理論上

 

」就有權利申報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

 

 

4.「理論上」的意思,就是如果監護權在某方,實際上卻

 

由另一方實際照顧,可以提出證明,還是可以由另一方取

 

得列為扣除額的權利。

 

 

5.有付扶養費,並不代表就可以理所當然把孩子列為扣除

 

額,還是以主要照顧者是誰為準,平常照顧孩子的父或母

 

,就可以取得這項扣除權利。

 

 

6.原則上,還沒離婚,就是必須合併申報。除非可以提

 

供保護令、或者採取分別財產制,乃至於已經分居的證

 

據,提供國稅局參考,才可以分開申報。

 

 

7.如果是低收入戶的父母,覺得自己無法「充分利用」

 

未成年子女的扣除額,也請不要把未成年子女交給有錢

 

的親戚申報扶養,否則根據社會救助法,這位有錢的親

 

戚的所得會納入低收入戶的計算標準內,會導致低收入

 

戶資格喪失。

 

 

8.目前成年子女的學費,還是可以列為扣除額。但是僅

 

限於父母可以這麼做。如果是隔代教養,也就是阿公阿

 

媽付學費,或是親戚幫忙出錢,還是只能當作做善事而

 

已,所以請父母不要逃避責任。

 

 

9.誰都想拿爸媽來當作扶養親屬的扣除額,但是請兄弟

 

姊妹自己憑良心協調好,不是誰想拿就可以拿。否則就

 

要依照實際扶養的事實來判斷,重複申報是會被剔除的。

 

 

10.我知道你很想說「納稅養雜碎」,但是請別忘記,大

 

多數公務員都還是認真做事,納稅與投票,是讓這個國

 

家更好的方式,請努力。

 

 

之所以寫這十點,不是為了國稅局,而是為了某些問事

 

的人,請你們不要沒養小孩、不照顧爸媽,到了報稅的

 

時候,就上演扣除額爭奪戰,這樣真的很沒品。養小孩

 

跟照顧爸媽,都是很辛苦的事情,請多體諒那個實際照

 

顧他們的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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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oriaChi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