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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或同居共同財產?在婚姻或同居關係結束的時候,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怎樣的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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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婚姻關係較為直觀,結婚證書基本就能說明一切了。但是同居關係的定義仍然存在很多灰色地帶。在評估雙方是否存在同居關係時,法院一般將考慮:

• 關係的長短;

• 分擔財務和財產的程度;

• 是否存在性關係;

• 對子女的支持方式;

• 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諾 ; 和

• 其他人是否認為雙方存在關係。

因此,同居本身並不一定構成法律上的同居關係。如果雙方同居,共同分擔費用並保持較長期的性關係,除非雙方通過協議排除這種可能,他們之間可能被認定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同居關係。

 

 

什麼是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可以包括家庭的不動產(房屋土地)和動產(家具和家用設備等),不論由誰取得,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各自的律師,用簽署協議的方式將某些或某個寫明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那麼這些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共同財產通常還包括在婚姻或同居關係開始之後,雙方獲得的全部收入和購買的不動產,以及在雙方關係開始之前,為雙方共同使用之目的而獲得的財產。 

 

對於個人財產(如任何一方繼承的遺產),如果被用於雙方的共同利益或與其它共同財產混同,則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在雙方關係開始之前,不是為雙方共同使用之目的而獲得的財產,以及通過信託、繼承或饋贈而獲得的財產,通常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涉及到海外資產時,假定一方主要居住地為新西蘭,除非雙方以書面形式同意該資產適用新西蘭法律,否則法院不會單獨就海外不動產(土地和建築物)做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在沒有這種協議的情況下就動產(銀行賬戶,股份,汽車,家具等)做出判決。

 

 

怎樣分配共同財產?

 

如果婚姻或同居關係持續三年或以上,除特殊情況以外,共同財產一般會在雙方關係結束時被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是基於一種假設,即雙方對都做出了均等的貢獻,例如,在家裡操持家務和在外工作取得報酬的價值是被視為相等的。在特殊情況下,財產將根據雙方各自的貢獻 (財務和非財務) 進行分割。如果一方在關係結束後將面臨較嚴重的經濟困難,並且這是因為這一方在雙方關係中的職能分配所導致的,那麼他/她可能會獲得較大的財產份額。如果婚姻或同居未滿三年,共同財產將按照各方的貢獻進行分配。

 

在雙方關係剛剛開始時,就討論雙方如果分手將如何分配財產,難免讓人對雙方的關係缺乏信心。但是,我們認為,任何即將開始婚姻或同居關係的人,尤其是選擇同居關係的人士,應對婚姻/同居共同財產的分配予以細緻的考慮,避免將來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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