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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的法律,可能讓你很意外的point:
1.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履行同居義務的意思是,夫妻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
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還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責任,所以別拿生活費要脅另一半,他是可以直接去法院提告的。
3.百年好合,難以期待。但個性不合,卻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必須要是婚姻破綻的程度已經到一般人無法忍受,而且過失在對方才有可能。
4.夫妻結婚以後,所存下來的錢或買的不動產,不管誰付貸款誰付生活費,最後原則上都要分配對方一半。
所以,在結婚期間,要盡量花錢才對。
5.他會為我而改的,這句話是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別人。媽祖婆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當的。他打你一次,就會打你一百次。你想救他,但是我擔心你會先死。
6..一年將近有5萬5千對夫妻離婚。離婚率最高的縣市是在花蓮,其次是台東。最低是金門,其次是彰化。台北市的離婚率,竟然是全國倒數第三。
可見「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句話或許有部分的道理。
7.小孩的姓氏,不是當然跟爸爸,如果兩個人沒有共識,那就是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8.小孩不會說謊,不見得如此。當夫妻有嚴重衝突的時候,小孩很容易會有雙重忠誠的議題,很容易在爸媽面前有「見人說人話」的情況。
所以,不要相信,「媽媽,你們離婚以後我想跟你一起住」這句話,說不定他在爸爸面前也這麼說。
9.法院判斷小孩監護權要給誰,跟爸媽是不是有錢,其實沒有直接關聯性。錢賺得越多,給對方的扶養費就越高。
10.幼年從母,並不是法院在判斷離婚時,小孩會交給誰的重要依據。小孩住在誰家,其實反而是法院看重的焦點。
所以,如果有預感以後會離婚,千萬不要住在對方家裡。(不過,結婚就已經有預感會離婚的人,還是不要結婚比較省事。)
想要一輩子戀愛,就不要結婚。婚姻,是讓人好好一起過生活,不是讓人延續戀愛狀態用的。當然,失敗的婚姻,反而讓人很難過生活就是了。
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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