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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人為什麼要結婚呢?我從小一直對於婚姻制度很納悶,為什麼長輩總是禁止戀愛卻又催促結婚?婚姻是什麼?婚姻之後又是什麼?如果雙方已有共識不打算生養小孩,那有無結婚的差異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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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只能從法律的層面回答你,因為我總不能說,結婚的墓地就是為了要離婚。等等,目的好像打錯了,算了,意思差不多,不改了。


婚姻制度究竟有沒有意義,對不同的人來說,大概都不一樣。可是,婚姻制度既然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也屬於一種身份契約,有些基本的約束還是重要的。純粹就法律來說,兩人一旦同意進入婚姻制度,忠誠義務是最基本的。

 

另外,就生兒育女而言,雙方都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決定重要事項,不過在扶養義務上就沒有差異,就算是沒有婚姻,只要有孩子,就有扶養義務。最後則是財產,兩個人的財產在婚姻結束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會有取回或給予對方財產的議題。


先來談夫妻間忠誠義務,所謂的「忠誠」,也就是任一方都不能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談情說愛,乃至於實質上的、人與人之間的肉體連結,牽手、接吻、擁抱、性行為,都在禁止之列。然而,如果違反了,也不會觸犯刑法。

 

過去台灣仍有通姦罪的存在,判得不重,往往可以易科罰金,而在大法官會議宣布違憲後,通姦罪已經不存在。當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只有民事求償的可能,而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不高,依情節輕重,大概也只是從幾萬到幾十萬而已。

 

最重要的是,其實不論婚姻中或只是同居,當一方因為第三人要離開,其實以法律的觀點來看,差異只有婚姻還在不在而已,感情都已經名存實亡。因此,同居大概就是不能提告侵害配偶權,而且不能「卡住」對方離開這段關係,其餘的部分大致差異不大。


如果有孩子,就必須視孩子有沒有認領而定。畢竟婚姻中生下小孩,就有受到推定婚生子女的「優惠」,婚姻中的先生,一律推定就是生父。可是,同居中的關係,母親生下孩子,父親必須認領,才可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如果沒有認領,孩子與同居人並無法律上的關係;認領以後,孩子就有生父,而且是共同行使親權,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共同監護。未來兩個人如果決定要結束這段同居關係,監護權可以保持原狀,也可以交由一方行使,如果無法談妥,就由法院決定,這與離婚的差異也不大。


但是財產部分,殺傷力就很高。兩個人同居,財務狀況最好要保有各自的獨立空間,而不是混雜在一起。當兩個人的財務狀況,因為當時的感情因素,因此覺得如膠似漆也無妨,等到離婚時,要面對的財務糾葛就會相當複雜。第一種情況是貸款的相互保證,或是有借給對方一筆錢;後者還好處理,就是把借款講清楚如何償還就好,如果一方耍賴,就是蒐集證據以後提告。但是相互保證,那麼就得要經過銀行同意有新的保證人出現,才會把原來的保證地位取消,這將是相當大的工程,因此如果沒有結婚,卻要相互作保,在未來分手時,可能要列為優先與銀行協商的部分,更不用說,如果兩個人一起經營事業,究竟要誰退出、誰主導,恐怕就會有得吵。在沒有婚姻關係的保障下,恐怕就會是進法院的重要導火線。


雙方有購買不動產,那又會是另一個重要的爭議。如果登記名義人是共同,或是持有一人一半。共同持有或一人一半的問題比較小,就算是金額無法協商,也就是請法院處理共有物分割,由一方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是讓第三人購買,雙方各取得相當金額就可以。可是,如果登記在一方,另一方想要行使類似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把另一半分過來,在法律上就會有窒礙難行的情況出現,畢竟兩人沒有法定身份,如何請求法定上的權利?這部分的處理方式,過去都是由請求權人蒐集過去支付貸款的轉帳過程或是給付單據,或許有拿回部分金額的可能性,否則在所有權登記在對方名義的情況下,要取回公道,大概只能「我問天、我問天」而已,法院是無法作主的。


因此,要不要同居而不結婚,只能說選擇的角度不同,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但無論如何,如果真選擇只同居而不結婚,最重要的財務問題一定要講清楚,也就是說,如果不能做到無怨無悔,那麼就是在所有的貸款、投資、保證、保險、購買不動產的時候,都得要想到如果分手的時候該怎麼分,最好能有契約約定兩個人的分配比例,否則,當兩個人分手之時,不僅感情會很痛,荷包也會受傷。


婚姻,肯定比同居生活,在財產部分有保障,但絕對不保障愛情,只能拖住那個想分開又不想負責任的人。而婚前腦袋進多少水,婚後眼睛就流多少淚,根據物質不滅定律,那是肯定的。婚姻生活有賺有賠,結婚前請詳閱呂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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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oriaChi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