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6061881700519914&id=100000944336615

 

 

大嬸,情人節快樂!可以來個10點您對情人節的感想,安慰我們這些偽單親,對婚姻生活徹底絕望,又不得不繼續,每天忙於家事,老公人在心不在,內心孤獨寂寞,渴望脫離苦海,尋找靈魂伴侶的偽失婚婦女嗎?
___________________


這位姊妹,話說今天是「乞巧節」,誰跟你說是情人節了?不然,2月14日「那一天」的英文怎麼說?Valentine’s Day?對不對?七夕呢?你覺得是Double 7 Day嗎?還是Cow Boy’s Day?你說是Chinese Valentine’s Day?可是,Valentine是神父,你堅持要叫做「中國神父節」嗎?小心被說你辱華!在明白今天是乞巧節以後,其實就沒什麼大不了了,畢竟今天可是徵信社最忙的一天,老公或老婆如果在家,就已經是這天最好的禮物,你還嫌棄什麼?紀念一位偷走女生衣服的小男孩戀情?你確定?


乞巧節,在古代中國比較類似女兒節,織女主掌女紅,所以在這天,女生會用五色線穿針,向織女祈求心靈手巧。在台灣,織女則是升格為七娘媽,保佑16歲以下的孩童。七夕這天,家有幼子的母親們,會準備麻油雞酒、油飯、化妝品等物祀神,或在這日進行「拜契」,將孩子送給七娘媽當作「契子」,希望小孩在七娘媽的庇佑下能平安長大。


所以,跟我覆誦三遍,今天不是情人節,今天是七娘媽節。


接著,我們就來談談你的困擾,但不是為了情人節,是為了你號稱自己是「絕望、孤獨、寂寞、脫離苦海、尋找靈魂伴侶」的偽單親媽媽。其實,不用這麼長的稱號,我姑且稱呼你為「地方媽媽」好了。如果你知道這個名詞的意思,你就會知道,你自稱的這麼一大段形容詞,濃縮起來就是local Mom的意思。要十點嗎?沒問題。


1.偽單親,是自找的,除非你要離婚爭取監護權,才要養成孩子黏著你的習慣。否則,你應該要時刻戒除孩子有困難就找你的習慣。即日起,當孩子問你,媽,聯絡簿簽了沒?你應該立刻說,找你爸。
找你爸!這三個字超好用,聽見沒?


2.對婚姻生活徹底絕望,那麼你為什麼還留在這裡?你可以走,你可以改變,但是你不能期望別人改變,也不能期望留在原地會更好。他做初一,你就做十五,委曲求全不能給你什麼,只會讓你的生活看起來向陀使(錯字,我知道)。


3.又不得不繼續,是誰跟你這麼說的?為了孩子,是吧?還是你沒有謀生能力,沒了這個男人,你只能沿門討飯當乞丐?為了孩子,請你快離婚,孩子比你聰明多了,他們完全看得出來家庭失和、父母貌合神離。完整的家,不是沒離婚就叫完整,你老公情人節去陪情人,你跟我講這個家很完整?至於沒了這個男人就沒飯吃,請到家旁邊的公司支援收銀,謝謝你。


4.每天忙於家事?你為什麼要每天忙家事?做不完,就給它丟著不幹了。你要有上班與下班的觀念,你的上班時間,就是八小時,時間到了就下班。下班時間,就是你跟老公輪流做,不是他「幫」你做,是一起做。你們一起下班,一起做家事,不是很合理嗎?


記得拿薪水,不然這八小時白做了。你老公還有升遷,還能換工作,你只能升格當婆婆,而且頂多只能換老公。


5.老公人在心不在,這是常見的事。殺夫是個好方法,可惜這是犯法的。他的心不在,你也不用急著找回來,好好蒐證,找律師提告的時候很好用,至少離婚搬家的時候,還有微薄的搬遷費能領。


6.內心孤獨寂寞,這不是好事。你的人生,該不會除了感情、除了關注你老公、孩子以外,其他事情都不在乎吧?結婚,就好像第二次投胎,出身不好沒話說,畢竟是婚前腦袋進的水,但是,你總還是可以找出自己的興趣,讓自己有朋友、有嗜好,不是嗎?


7.渴望脫離苦海。施主,苦海無涯,離婚是岸。其實,你也沒有想像中的那麼想脫離,一天到晚喊痛,卻又不放下,這代表你還不夠痛,也不夠渴望。你想很多,但是想完以後,就不想離婚了,代表婚姻不是你的苦海,你的人生才是。


8.你要尋找靈魂伴侶?我寧願你去找成勛、李太坤、宋承憲、金知碩、宋江、曹政奭、柳演錫、鄭敬淏、金大明、池晟、田中圭、岸優太、北村匠海、妻夫木聰、渡邊圭祐、唐澤壽司、速水茂虎道、高橋一生,甚至小日向文世,我都覺得無所謂。但是你已婚,不要在那邊跟我說你已婚要找靈魂伴侶。離婚,一切都好說,沒離婚,靈魂伴侶只會讓你的靈魂變得很阿雜。


9.至於偽失婚婦女,我只能說,你自己都知道已經婚內失戀,為什麼你還堅持不戰不和不降不走?大部分的事,假的不會變成是真的,但失婚這件事,假的久了,會變成真的。繼續談這個,你就會應該在車底,不應該在車裡。


10.今天是農曆7月7日,國曆8月14日,勉強可以說是乞巧節,但不要再給我說什麼情人節!偷女生衣服的小男孩故事,真的一點也不重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loriaChi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